交通管理

发布时间:2018-06-28 14:45:48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安全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遵循以人为本、全员参与、依法管理、文明服务、保证畅通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

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都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
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,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第四条 校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及成因无争议的一般性交通事故,经当事人请求,由保卫处负责协调处理;其它交通事故,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。

第五条 各学院(部)、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、法制教育,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、法律意识;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、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;负责宣传、学生等工作的有关部门,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、教育的义务。

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大学校园及家属区。

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

第七条 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、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。

第八条 因建设和维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,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,将道路施工地点、时间、工期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,协商后方可施工。

第九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,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,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。施工任务结束后,应及时修复路面,做到工完场清,确保道路安全畅通。

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、堆放物品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。因维修、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,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。违反本管理办法,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,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一条 为保障校园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,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,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、安装、维护管理由保卫处负责。

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

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,职工、家属、子女及学生的机动车辆、进入校园的其他单位的机动车辆按《兰州大学机动车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管理。

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,确需进入,经门卫同意登记后,由指定校门出入,除特殊需要外,禁止在校园内逗留。

第十三条 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、检测,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,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。

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,按照限速标志标识的速度行驶;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,确保安全;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、谨慎驾驶。

第十五条 无牌、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、大功率燃油、燃气助动车,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。

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、酒后驾车、飚车、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
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,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、标线。在校园教学区和集中居住区内,严禁鸣喇叭。

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、弯道、减速带,驾驶员应谨慎驾驶、减速慢行,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,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。

第十七条 夜间11:30至次日凌晨6:30出入校园的车辆,驾驶员必须主动出示行驶证、驾驶证,接受门卫检查,门卫必须严格认真核实并予以登记;否则,禁止出入。

第十八条 由学校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,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,并由门卫登记、准许后,方可出校门。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(4:00-7:00;22:00-23:00)进入学校,并按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,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。

货运车辆倒车时,车尾须有人指挥,确保倒车安全。

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,禁止车辆逆向、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。

四章 非机动车、行人通行

第二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,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。值班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。

因工作、学习、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,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。

第二十一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,骑驾助力车、电动车须凭车辆准入证进出学校,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。

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,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,穿越道路或路口,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。

第二十三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、电动车,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,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、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。

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、滑轮板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各类活动;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、相互追逐、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五条 校内教练车应在专用的训练场所作业,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。

五章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停放

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、楼寓出入口、车辆与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,禁止停泊车辆。

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车位为专用场所,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;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。

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、地下车库、停车点,由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、划定泊车位;家属住宅区的车辆停放管理,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;其它区域由保卫处负责。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。

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本校车辆在校园停车过夜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,须经保卫处同意,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,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。

第三十条 各学院、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,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,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,一并向保卫处申报;大型活动期间,车辆的行驶、停放,要服从保卫处的统一规划、指挥和要求,并自觉遵守。

第三十一条 参加本校各种学习培训的人员的机动车,由主办学习培训的单位指派专人,于开班前负责到校保卫处集中办理登记手续、申办机动车临时通行证,并确定停车场所,学习培训结束后,由主办单位统一收齐后交回保卫处,保卫处进行注销。

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。

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

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,应立即拨打校园110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2 0报警,并保护事故现场。

第三十四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,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,维护现场秩序。

1.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,在“120”急救车未到达之前,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。

2.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,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1.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、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,可以进行调解;保卫处及当事人双方要建立确认材料。

2.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,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3.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,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,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,经查证核实后,依法处理。

4.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、证据失灭、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,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第七章 违章处理

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,以教育为主,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 较重的,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、校内公开曝光或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,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,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,保卫处有权将有关车辆、物品进行牵引、搬移现场,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。

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,可责令其停止施工,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。

第三十九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等处张贴违章告知单,并记录在案;再次违规的,予以通报。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,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;不服从管理的,告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
第四十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,采用牵引车辆、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等处理措施,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。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,由违章者自理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,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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